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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5-09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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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“出院小结”或“疾病诊断证明书”;
(2)实验室检测库欣综合征阳性报告(血清皮质醇测定、24hUFC、DST等);
(3)近二年内因库欣综合征的3次门诊或1次住院治疗记录。
认定标准:(1)+(2)+(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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